拉丁古諺:「因正義而成法律。Iussum
quia
iustum.」法律或許是一個法治國家或一個政體的依歸,但不該是人類社會的最終或唯一根據,因為人類的法律是不完整的,它只是多數通過的「合法法律」,就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,正義才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,任何法律和制度,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、有條理,如果違背正義原則,就必須加以改正或廢除。
另一拉丁古諺:「法律是合情合理的藝術,是利益和諧的藝術。Jus
est ars boni et
aequi.」但我們有太多忘記法律背後正義真諦的「法匠」和狗官,只會「依法審理」、「依法辦理」,殊不知在法律的藝術中,法官要做詮釋的藝術家,真正的法律不能在法典和法規的書籍中找到,而是在法官的詮釋中,就如同樂譜上所記載的不是音樂的全部,法律也不是在法典和法規的書籍裡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