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

且說公投法

141003島國前進基隆開講
我向島國前進買了一面旗,旗面上印著「補正公投法Rectify Referendum Act」幾個字。基於對島國前進這個團體的理念與行動的認同,我想做點什麼,實在出不了力,那就出錢吧,出不了大錢,那就買個募款商品吧。商品有兩種,一是印有「島國前進」四個字的T恤,另一個是這面旗。一來我不是島國前進的工作人員,二來雖然我認同的是島國前進的理念與行動,但對於要不要把島國前進這個團體「偶像化」、穿在身上持保留態度,所以我不買T恤只能買旗。當場很多買了募款商品的人,找黃國昌和林飛帆簽名,他們也從善如流地簽了,老爺問我要不要去找他們簽名,我想想,不了。我是很哈黃國昌沒錯,但,還是讓那面旗乾乾淨的吧!偶像歸偶像,議題歸議題。這樣哪天黃國昌變了調、成為另一種的陳水扁或馬英九時,我還不至於覺得自己太豬頭。
只是一面旗能幹麼?想了好久,才決定:框起來,掛在醒目處,時時提醒自己,要積極參與社會議題。

公民參政權現況:

憲法保障人民有「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」的參政權力。
選舉(間接參政):四年一次。是直接選舉沒錯,但是將政治權力交付代議士去行使,所以還是屬於間接參政。
罷免(間接參政):門檻很高,但有些立委們(自己去查是誰)嫌不夠高,還提出修正草案,將原「提案人、連署人皆須提供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戶籍地址」之規定,再加附「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」。
創制、複決(直接參政):在哪裡?我們有嗎?你說公投法嗎?姑且先不論在法學上公投法與憲法裡的創制、複決是否對當,那部公投法其實是騙笨蛋用的
事實上,我們只有每四年一次當家作主,其他時候……I don't need sex, the government fucks me every day.
 騙笨蛋用的公投法:

鐵欄杆一:吊詭的雙二一門檻

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
30
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投票人數達全國、直轄市、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。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者,均為否決。」
簡單講:投票率50%*贊成率50%=全體投票權人25%同意,即為通過,不是通過就是否決(注意,是「否決」喔,不是「無效投票」)
看起來還好嘛?哪不合理了?
不合理,不合理在──不達50%的投票率就否決議案,而不是該次選舉無效。
歷來選舉投票率,總統大選最高達80%,一般地方選舉約在60%,取其中數70%,不管是不能還是不想,總之每場選舉固定都約有30%的人是不投票的;依據現有的公投法──投票率不到50%,議案否決──這群不投票的30%自動變成是「實質的反方」,公投議題的反方只要再爭取到總投票權人數的21%不去投票,公投議案便遭否決。
相對地,公投議題的正方,首先必須要在30%因固定不投票、自絕於政治之外而自動變成是「實質的否決方」的前提下,在剩下的70%可能會投票的人裡,鼓動大家不可放棄民主的權力,催出50%的投票率;然後還得在這50%的投票率裡,再爭取50%的認同。

  • 反方:什麼都不用做,躺著就有30%→只要爭取21%不去投票→51%不投票,議案否決。
  • 正方:要從可能會去投票的那70%裡生出50%的投票率(70%*72%=50.4%)→理論上還要從50%的投票率裡生出25%的支持率(50%*50%=25%),不過實際上,從歷次的公投結果看來,公投議案幾乎是一面倒,支持率遠高於25%關鍵還是在第一步的投票率。
正、反兩造之間,誰難?
再看看我們的總統要怎麼選。沒有投票率門檻;非同額競選時,以簡單多數決;同額競選時只要得到投票權人20%的票就可當選。
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 (當選及最低得票數)
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;得票相同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。
候選人僅有一組時,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,始為當選。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,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,完成重行選舉投票。
反方只要搚著21%的少數,就可以綁架多數。幾次公投下來,反方從來也不敢光明正大地打一場,檯面上的反方人物,總是反民主地要人放棄自己的政治權力,不領公投票,卻從來也不敢鼓吹「去投票,投下你的反對票!」
50%的投票率擺明是為了「不給過」而設計的,所以不論任何議題,都只能產生「否決」的結果;要想「實質通過」任何議案,就只能「負面表列」議題,然後透過公投「否決」,使得「負負得正」。白痴啊!

 鐵欄杆二:比總統選舉還嚴格的人民提案門檻

「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
10
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,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……
……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……」

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
23
……連署人數,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,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,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,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……
24
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者,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。­
31
登記為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時,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。前項保證金,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。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,不予發還。」
簡單講:

  • 公投成立:選舉人總數5‰(約9萬)的提案人提案→提案審查之後→選舉人總數5%(約90萬)的人參與連署。
  • 參選總統:選舉人總數1.5%(約27萬)的人參與連署。(得票沒到選舉人總數5%(約90萬),不過也是沒收保證金而已,但終歸是選了啊!)

鐵欄杆三:球員兼裁判的公審會提案控管

香港有「不真」的普選,我們有對提案做「內容審議」的公投。
我國在公投法的門檻通過之後,另外又設置了一個「公投審議委員會」,可以直接對於提案的內容審議。原本是「應該要被人民監督」的政府機關,竟然又握有對內容實質審查,「決定你可不可以監督我」的權力,實質的「球員兼裁判」。結論上人民造成人民無法對政府監督,因為公選會可以透過公審會來決定要不要受人民監督。


要如何修改公投法?

l   擴大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範圍:

增加對外國簽訂的條約或其他協議的公投選項,也就是說,不管是我們和外國、中國大陸簽訂的條約或協議,甚至是用其他名稱作為標題的約定,都能成為公民投票的範圍。
再來,因為現在公投法把「投資」事項當做不能交由公民投票的提案範圍,但是很多時候政府會為了「投資」去徵收人民的土地、破壞你們家附近的環境,還有可能搶走珍貴的自然資源。Have been fucked by the government every day, don't make the government fuck me EVERYWAY!

l   增列兩岸重大協議須經人民公投同意之要求

所以兩岸間的政治、軍事、投資等事項,都有可能因為這個鄰居而受到重大的改變,這也是我們為什麼要讓人民自己決定兩岸重大協議是否簽訂的原因。

l  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:

公投除了讓行政機關檢查程序是否達到要求外,人民提的公投內容本身不應該被政府審查。前面有提到,公投是讓人民監督政府的一種方式,如果讓政府有辦法把內容不符合法律要求當作藉口。

l   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門檻:

降低聯署人數到百分之一,因為我國選總統和副總統時,法律規定沒有黨派的獨立參選人,應該要有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人連署支持,才不會隨便浪費國家的選舉資源,所以不超過這個標準來表現我們對這個法規的尊重。
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之建立
此外,既然報稅都可以在電腦螢幕前完成,可見政府有能力透過「自然人憑證」完成網路認證,那就更沒理由阻礙人民使用網路連署。

l   降低公民投票案通過之門檻

現行規定要求同意票遠多於否定票,公投案的失敗遠比成立容易,贊成和否定方間並不平等,應該要重新調整。

l   增訂條約及協議之複決與政策之創制複決通過後之法律效果

應該要增加「原條約或協議於公民複決通過並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,失其效力。」的文字,來規範人民公投後,對於條約和協議的處理方式。


公投法比一比

最重要!公投法補正 提案連署,按這裡!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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